融合教育——我們能借鏡台灣的經驗嗎?
香港的融合教育推行得不理想,是政策上的不足。香港雖是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及《殘疾人士權力公約》的締約地區,卻一直無完整的法律保障本地每一個孩子,無論是否有特殊需要,都有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。
然而看看我們鄰近的台灣,她雖不是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公約》或《殘疾人士權力公約》的締約國,但在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利上,無論是法規、政策、實施,都比締約國的中國大陸或香港,做得扎實,更有成效。真讓我們這群家有特殊兒的香港家長羨慕不已!
今天我們到城市大學,參加了由「特教平權」主辦的研討會。會上從台灣來的四位家長組織領袖/義工,分享了台灣的經驗:從當地各個障礙者家長組織如何倡議、推動立法修法,以致監督各縣市訂定、執行相關的政策;還有台灣的《特殊教育法》中的特點,都一一介紹,令我們大開眼界。
台灣的《特殊教育法》第一章總則第 1 條:「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,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,充分發展身心潛能,培養健全人格,增進服務社會能力,特制定本法。」一句「健全人格」,真是可圈可點!其中一位家長領袖郭馨美女士就特別說明:這一句是整個法規的精神,確定了身心障礙者不應是依附的,特殊教育不是福利性的;而是每個人都有權利接受適切的教育,培養出健全人格,服務社會能力。這一點不單只社會要接受,身心障礙者家長也要明白。
《特殊教育法》自1984年立法,先後經歷了五次修正,越來越全面,從資優、身心障礙者的類別;到法規實施的細節,各持份者如何參與監督;為SEN學生設立的通報系統/轉銜輔導;從幼稚園到中小學的融合班/特殊學校組成、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(IEP);乃至高等教育階段的學校,須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,訂定特殊教育方案實施,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……等等都照顧到。當今天提倡人人都應該終身學習的時候,台灣有特殊教育需要者,也能享有同等的權利。
三十多年前台灣的特殊教育老師家長,要來香港取經;三十多年後,卻輪到香港要借鏡台灣。台灣能有今天的成績,這條路不是輕易走出來,當中一批又一批家長的積極參與,功不可沒。郭馨美女士說了一句話:「我們當時是想,既然我們沒有能力離開這裡,就要想辦法改變它、改善它。」
香港的家長們,我們要怎樣做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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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特教平權SEN RIGHTS」由幾位家有特殊需要孩子的家長/家人組成,目的是通過教育、出版、文化、社會參與等活動,維護特殊教育需要人士,接受優質教育的平等權利,以確保他們的人格及身心潛能,得以充分、全面地發展,增進他們服務及參與社會的能力,促進社會共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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